以視病猶親的服務精神,在服務過程中,讓『個案安心、家屬放心』,並秉持永續經營的管理目標。故以『最佳的服務品質』、『親切的服務態度』、『個別性的照護需求』、『全人、全家、全方位的服務』為本所經營宗旨。
服務對象
依98年12月29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規定。
- 個案只能維持有限之自我照顧能力,即清醒時間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
-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 病情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護措施者。
- 個案及家屬同意接受居家護理服務及付費標準者。
苗栗縣長期照護整合補助計畫
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ADLs)或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IADLs)評估,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之失能者,包含:
- 65歲以上老人
- 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
- 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
苗栗縣身心障礙居家護理服務
- 5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領有身障證明或身障手冊)。
- 服務對象需經各縣市政府委託評估單位評定有服務需求之個案且個案及家屬有意願及動機者。